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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9-04 22:29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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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名举报宜昌西陵区法院采信违法证据、制造冤案!

各位领导,你们好!

我叫杨兰卿,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街道居民。我父亲是一名退休教师,在2008年初的一起购房诉讼案中,因为起诉方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明显违法的“公证书”:《(2005)宜市西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》和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。西陵区法院在审案中,不仅不认真调查核实,反而采信了这份明显违法的公证书,做出了明显错误的判决,而二审的宜昌中院和终审的湖北省高院,没有纠正这个错误的判决。使得我父亲的一套164.84的平米房子被李某夺走。

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如下:

一,西陵区公证处2013年8月28日出具的【关于杨匡中、张玉华办理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公证相关事宜】的证明证实,《(2005)宜市西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》以及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中的当事人李勇没有来到公证现场,也没有委托他人参与公证程序。而当时实施的2002年《公证程序规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2号)第十三条规定: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,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,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,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。所以《(2005)宜市西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》以及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违反了同期的法律法规,不具有合法性。

二,西陵区公证处2005年3月16日公证的关于声明人杨匡中张玉华的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附件《公证申请表》上证实,杨匡中张玉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有一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而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国家法定的财产所有权证明。公证处在杨匡中张玉华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,也没有到当时的房屋开发单位搜集证据,没有查实此购房合同的房屋属于三峡大学的教师福利房,五年内是不能上市买卖转让的。西陵区公证处在没有调查核实此房屋不能买卖转让的情况下,擅自做出了违法公证,违反了2002年《公证程序规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2号)第16条第四款: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。以及第22条: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、调取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现场勘验、进行鉴定等方式,认真收集证据。所以《(2005)宜市西证民字第190号公证书》以及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不具有合法性。

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,宜昌市西陵区法院,面对这份明显违法的公证书,不知道是水平低下还是有利益勾兑,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,做出了这个颠倒是非,混淆黑白的奇葩判决:《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08)西民初字第250号》和《房屋产权声明书》。

在此,我请求各位领导调查核实我的举报,横扫司法界之污浊,严惩公检法之腐败,还我们一个公道!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转发举报人:杨兰卿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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